银行票据是什么内容(银行业务---票据)
票据规模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包括承兑规模、贴现(直贴+转贴)规模和回购规模。其中,承兑、回购规模与信贷规模无关。
术语:
银行承兑汇票的直贴和转贴区别:
1、直贴是企业或组织与银行之间的汇票贴现交易,没有其他中间过程;
2、转贴专指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通过汇票来进行贴现的行为,存在中间过程。
3、直贴承担的风险比转贴大,除了辨别票据真伪风险外,还要承担审查不严等造成的后期监管部门的检查风险等,才能保障兑换的安全性。
4、直贴需要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为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负责,转贴则不需要为审查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业务。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该业务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减少应收账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
买断式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一种方式,一般理解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将汇票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不可回购的一种贴现方式。
银行对买断式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可以行使追索权,但追索权不得针对票据贴现申请人,只能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或者出票方银行进行追索
票据经企业向银行贴现(直贴)后,成为银行信贷资产,纳入人行的信贷规模调控。转贴亦纳入人行信贷规模调控。补充一个,从人行角度看,票据规模是指再贴现规模。银行与人行开展再贴现,银行为卖出回购方,人行为买入返售方。对于银行来说属于负债,对于人行来说属于资产。开展再贴现的该批票据的信贷规模仍归属于银行,不能归属于人行。
转贴现业务是指企业已经在银行贴现过,票据仍然在银行间继续流通的方式,转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可以分为转贴现卖断和转贴现买断:
转贴现卖断是指银行(银行乙)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交易对手(银行甲)的业务行为。
转贴现买断是指交易对手(银行甲)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乙)的业务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
回购式转贴现包括买入返售(逆回购)和卖出回购(正回购)两种方式:买入返售(逆回购)是指我行在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交易对手购回原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卖出回购(正回购)是指我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交易对手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我行购回原商业汇票的融资行为。
买断式转贴现流程如下:
1.票据买入方检验票据真伪,审核跟单资料。
2.票据买入方审核票据承兑人信用风险。
3.交易双方就票据转让的种类、金额、价格等要素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
4.交易双方签署转贴现协议,票据卖出方交付票据,票据买入方给付资金。
买断式转贴现可自由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由大额支付系统负责清算。如果清算资金不足,该笔资金划转在大额支付系统排队,此时双方均不可主动撤回。日终资金仍然不足的,大额支付系统退回该笔资金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退回该笔转贴现业务。最后,跟贴现一样,转贴现中票据的持有人也需要向买入行支付一定的利息。
举例说明:对于银行甲来说,其手中持有的票据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等待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发出托收,收回票面金额,另一种是在票据未到期前将票据转让给其他银行(银行乙)来获取资金,第二种方式对于银行甲来说是转贴现卖出,对于银行乙来说就是转贴现买入。如果银行甲是永久的将票据卖给银行乙,而不再买回,那么这种转贴现属于卖断式转贴现,对于银行乙来说叫做买断式转贴现。
如果银行甲选择的只是将票据转卖给银行乙一段时间,并在一个约定的日期(票据到期日之前)重新买回票据,对于银行甲来说,这种方式称为回购式转贴现(有时简称正回购或卖出回购),对银行乙来说成为买入反售式转贴现(有时简称买入返售或逆回购)。
票据到期期限结构与转贴现利润并不存在明确的关系。
(1)对于转贴现银行来说,在选择持有票据资产到期的情况下
转贴现利润=票面金额-买入价-持有票据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不考虑拨备计提)
(2)若转贴现银行选择在到期日前卖出
转贴现利润=卖出价-买入价-持有票据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
上述提及的买入价、卖出价、持有票据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三个指标的计算均与票据到期期限T相关。不同的市场环境下,不同期限T对应不同的买入价、卖出价、持有票据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因此,不同期限T的转贴现利润不同,二者并不存在明确的相关关系。
开展票据转贴现买卖断业务,确实需要计提风险资产,但与利润计算无直接关系。
根据2016年5月全面实施的“营改增”,银行票据直贴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贴现业务不需要。当然,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考虑,适用25%。
至于只收某一到期期限的票据,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资产负债的摆布问题,例如,未来第3个月该行信贷资产到期较多,需要在当下买入期限3个月的资产,撑足资产规模;二是利润问题。例如,买入期限3个月的票据利润最大,故该行选择买入该期限票据;三是久期管理(或投机)。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对于想要规避利率风险或者投机的银行来说,可在短端、中端、长端各期限选择以达到目的。
关于买卖断和票据资管的选择问题。
买断票据需占用银行信贷规模,卖断不占用。
票据资管业务是银行将票据资产(或收益权)卖断给券商、保险等资管计划,再以自有资金投资该资管计划,通过这一方法,银行将信贷资产转换为同业资产,不占用信贷规模。另外,亦不用计提贷款拨备(一般为1%),按一般同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银行一般在信贷规模额度充足的情况下,优先买断票据。用完信贷规模额度后,对于银行新买断的票据,一般有两种方法消除信贷规模。一是卖断,二是开展票据资管业务。
那么卖断和资管如何抉择?其实是哪一个利润更大的问题。
若选择卖断:利润=卖出价-买入价-持有票据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
若选择资管:利润=票面到期金额-买入价-持有票据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未来投资资管的资金占用成本
上述两个公式中,当银行选择开展卖断或资管时,票面到期金额、买入价、持有票据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是已知的,所以两者利润的比较实质是由卖出价、投资资管的资金占用成本决定。而卖出价是由票据市场决定,投资资管的资金占用成本由行内资金利率部门定价(一般为资产负债部)。
票据转贴现业务也分两类,一类是买断,一类是回购。主要有三种模式:
1. 农信社模式按照新会计准则,银行票据卖断和票据回购业务分别记录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下。由于河南、东北等地的农信社沿用老的会计记账方法,票据卖断和票据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不作区分。具体而言,首先商业银行将票据卖断给农信社,商业银行再从农信社做买入返售。虽然票据依然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但因该票据未来由农信社买断或回购,按照现行会计规则,该类票据属于买入返售的同业资产,可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额度,“成功”的将贴现资产转为同业资产,为银行腾出了信贷额度的空间。从农信社的会计科目来看,回购与卖断同属一个会计科目,自身的资产规模并没有变化,表面上看起来仍是合规经营。因此,农信社模式一度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的主要方式之一。
2. 信托模式票据信托(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信托计划的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或者银行自己),作为特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率。2012年10月下旬,银监会叫停,禁止票据信托业务,银行转而采用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将汇票的直接转让转换成票据收益权的转让。买入票据信托(票据收益权)模式跟农信模式类似,差异在于出资方变成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交易对手从农信社换成信托公司。通过这种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从贴现资产科目转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实现突破贴现规模限制的目的,而信托根本没有信贷额度一说。另外,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买断+回购”协议变成了隐性担保协议,业内俗称“抽屉协议”。
3. 券商资管模式 票据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模式是银行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求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本行或他行票据资产的过程。农信模式、信托模式被监管部门检查后,券商资管模式开始出现,券商与信托一样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票源由银行组织,资金也由银行提供,券商资管充当了一个银行票据信贷资产出表的“通道”角色。通过这种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从贴现资产科目转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
一般来说,票据买断是占银行的信贷规模的。像一些农信社,农商行由于自身对公授信业务囿于地区授信资质较好的企业较少,对公贷款放的较差,因此在银行间市场采用线下的方式向同业购入票据,以充分利用人行授予的信贷规模,一方面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身生息资产的规模;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信贷额度使用不充分、遭到人行额度的收缩。
现在票据业务做的好的银行都是一边寻找票源,一边寻找资金方,然后赚取利差。